監察院2011.6.8糾正經濟部的太陽光電躉購政策及設置管理辦法,認為施行後有重大瑕疵,甚至沒有考慮太陽光電設備價格直落,將費率草率訂為「簽約日」,違反誠信原則、有損政府形象。
監察院說,政府去年將太陽光電的收購價,從簽約日改成完工日,引發業者及民眾反彈,昨通過監委趙榮耀、劉玉山提案。
據經部規定,業者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認定後,最多可在兩年半期限內完工,監委指出,有些業者為了等待光電設備降價、讓建造成本降低,而一直「合法」拖延完工。
監委表示,辦法施行還不到半年,就發現業者和農民的申請設置量已失控,業者又延後完工以求厚利,造成全民損失。
監察院說,政府去年將太陽光電的收購價,從簽約日改成完工日,引發業者及民眾反彈,昨通過監委趙榮耀、劉玉山提案。
據經部規定,業者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經認定後,最多可在兩年半期限內完工,監委指出,有些業者為了等待光電設備降價、讓建造成本降低,而一直「合法」拖延完工。
監委表示,辦法施行還不到半年,就發現業者和農民的申請設置量已失控,業者又延後完工以求厚利,造成全民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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