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28 01:28 中國時報 林上祚、曹秀雲/台北報導]
金管會2011-01-27 討論通過「上市公司薪酬委會設置及行使職權辦法」草案,薪酬委員會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為了避免經理人自肥,董事會通過之薪資報酬,如優於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除應就差異情形及原因,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通過二日內對外公告,1610家上市公司,最遲在今年底都要設置薪酬委員會。
金管會要求,上市公司應於今年9月底前,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為了避免新規定,衝擊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運作,實收資本額未達100億元公開發行公司,得於今年底前設置完成。在考量初期尋覓人才困難,金管會採循序漸進做法,規範本辦法施行日起算三年內,薪資報酬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下之成員,得由公司一般董事擔任,不適用獨立性要求之規定,但該成員不得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酬委員會主要職權為,訂定及檢討董監事、經理人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金管會要求,薪酬委員會成員應符合專業性及獨立性之規定,已依證券交易法設置獨立董事者,由獨立董事推舉一人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無獨立董事者,由全體成員互推一人為之,為強化資訊公開,薪酬委員於委任及異動時,應於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辦理公告申報,薪籌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
金管會要求,董事會討論薪資報酬委員會之建議,應綜合考量薪資報酬之數額、支付方式及公司未來風險等,若不採納或修正該委員會之建議,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並於決議中具體說明不同意之原因。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