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公設保留地徵收 視情況課遺產稅【2011/05/03 經濟日報】

新北市新莊區簡先生問:公共設施保留地如經徵收,應如何申報課徵遺產稅?

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這個問題分為下面兩種情況說明:(1)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經公告徵收確定,所領取的補償費到死時還沒有支用,或還沒有具領完畢的部分,應該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就這些留下來的數額或還沒領的金額申報課徵遺產稅。(2)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在所有權人生前已公告徵收,但是到死亡的時候還沒有公告期滿,那麼這筆公共設施保留地仍然是被繼承人的遺產,免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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