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日 星期二

子女代繳 保費要課稅【2011/04/23 經濟日報╱文/林嘉焜(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個案實例
蔡小姐匯款2,578萬元繳交保險費,但是,該保單要保人是媽媽,國稅局認定這是替媽媽繳保費,屬於贈與行為,應該繳贈與稅。

但是,蔡媽媽主張她有一筆土地準備要出售,出售前要購買保單,資金不足就先向女兒借款。保單購買後,第四天就以保單貸款1,823.6萬元匯回女兒帳戶,剩餘未還借款餘額756.4萬元,蔡媽媽有開立本票作為借款憑證。若此,為何國稅局仍對蔡小姐課徵贈與稅?

個案解析
雖然蔡小姐主張當初母女間匯款為借貸關係,並稱蔡媽媽有開立本票作為借款憑證,但是無法拿出本票及相關債權債務憑證為證據。於是,國稅局依據財政部(84.6.20)台財稅第841630947號函規定「納稅義務人以現金轉存其親屬名下,如經查明確屬無償贈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核課贈與稅。」

總而言之,女兒匯款2,578萬元給媽媽,媽媽繳納保費後,媽媽再藉由保單貸款匯還女兒1,823.6萬元,因此,國稅局認定未還餘額756.4萬元,計入當年度贈與,核課贈與稅,並加罰102萬元。

不幸,蔡媽媽隨即過世,上述保單身故理賠金又遭國稅局計入遺產,蔡小姐主張金管會保險局(95.9.12)保局二字第09502106230號函,除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等特殊情況外,保險金額不應該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國稅局不應違背或曲解保險法規定,違法列入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已公然嚴重違背保險法規定,也違背大法官釋字第413號租稅法定主義之意旨。但國稅局認為蔡媽媽巨額舉債投保,且保險理賠金(2,509萬元)尚不足所繳保險費(2,578萬元),顯無經濟上實益且有違社會常情,不能適用保險給付免稅規定。

而且,國稅進一步查察蔡媽媽的病歷,發現蔡媽媽因腎動脈狹窄合併慢性腎衰竭於90年2至4月住院治療,出院後定期門診血析,而蔡媽媽在90年4月2日以躉繳2,578萬元買保險,指定六位孫子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國稅局認為遺贈稅法第16條第9款、保險法第1條及第112條之立法意旨,都是為保障並避免被保險人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限於困境,借保險方法集中群體力量,使突發事故者能獲得保障,故予以免徵遺產稅,並不是鼓勵或容讓一般人利用此一方式任意規避原應負擔之遺產稅負。

當時,蔡媽媽投保時已經77歲高齡而且身罹疾病,此時蔡媽媽的死亡結果較一般人有顯著較高的可能性,死亡結果不能認定為「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以蔡媽媽保單的身故理賠金不能免稅。


高額遺產節稅 可買賣不動產

‧當家人重病絕症時,若名下有高額遺產,則應考慮買賣不動產,做為合法節稅規劃。
若是提領銀行帳戶、或躲藏在新購保單、或創造貸款負債,都有逃稅違法事實。

‧若本案蔡媽媽名下資產約1億元,但不動產不易變現或土增稅負高,蔡媽媽可以土地貸款再購買土地。結果,媽媽卻向女兒調度資金,先成立保單,再以保單貸款,還錢給女兒。目的就是想以少少資金運作,利用高額保單創造高額貸款,再當作遺產的高額扣項,進而降低高額遺產稅。但高額保費匯款行為反而引起賦稅署注意,先查到贈與稅,等到媽媽過世,該保單又遭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毫無節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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