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去(99)年11月通過修正,規定上市櫃公司須成立薪資報酬委員會,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巫鑫指出,薪酬委員會也應評估公司委任法人代表董事的薪酬水準,防堵濫用公司委任權利的肥貓法人代表。
證交法明定,薪酬委員會須定期檢討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的薪酬政策與結構合理性,並訂定薪酬水準供董事會參考。巫鑫表示,董監事、經理人外,也應要規範公司派駐其投資公司的法人代表可能領取的不合理高額報酬。
公司委任的法人代表擔任轉投資公司的董事或管理職務,所領取的董監酬勞與員工紅利,依規定須回到法人股東(原公司)的口袋中。但針對法人代表領取的員工薪水與獎金部分,甚至是因員工身分而認股所得,往往直接落入法人代表的口袋中,並沒有任何法律規定須繳回原公司。薪酬委員會只規範到公司自家管理高層的薪酬,卻無法管到外派的法人代表,是一種雙重標準。這些法人代表董事被公司委任,理應接受公司薪酬委員會的監督。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