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區王小姐問:死亡人遺有配偶及成年子女1人,如該子女將繼承權拋棄,由其4名未成年子女繼承,有關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應如何計算?
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答覆: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於民國100年死亡時遺有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是本案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配偶及4名孫子女,惟依前揭規定,其得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以其子女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故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為45萬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