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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3月30日 星期三
提行政救濟起算日 復查訴願規定有別【經濟日報╱台北訊2011/03/30 經濟日報】
淡水區周小姐問:
提起復查及訴願
法定期限起算日
是否相同?
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稽徵機關核定應補繳稅時,會填發稅額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額不服,可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復查決定後倘仍有應補繳稅款,稽徵機關將再次填發稅額繳款書,連同復查決定書一併送達納稅義務人,兩次繳款書皆記載稅款繳納期間,但前者
「繳款期間屆滿之翌日」是法定申請復查期限30日的起算點
;而後者是以
「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為法定提起訴願期限30日的起算點
,與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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