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標法拍屋再轉手 四情形要課營業稅【2011/02/21 經濟日報】

中埔鄉王先生來電詢問:個人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是否應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年1月1日起課徵營業稅: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照」(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情形之營業人

1 則留言:

LWC 提到...

老師您好:

經拜讀您的網頁,準備資料之豐富,省去很多自行花費時間的困惱,對於學生學習效率受益良多,在此,學生要非常謝謝您的大力幫忙。

此外,由於學生對於審計人員出外勤時至客戶端執行提供審計服務時,所執行的"審計工作"中,有哪些是屬於"控制測試"之範疇呢?可否拜託您舉例一二,以解學生心中長久以來之困惑呢?

非常謝謝您了,

祝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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