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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6日 星期六
1月剛結婚 夫妻免合併申報 【2011/02/25 經濟日報】
台南市新營區陳先生問:其於
100年1月結婚,5月份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需要夫妻合併申報嗎?
南區國稅局新營分局答覆: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依規定申報其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陳先生
於100年1月份結婚,因其99年度與新婚妻子尚未具有夫妻關係,尚無所得稅第15條第2項規定夫妻須合併報繳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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