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0日 星期四

我國審計準則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於99年11月15日公布,將於101年1月1日起實施。此公報將取代第31、32、37號公報。

100.1.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9年12月31日證期(審)字第0990069943號函主旨: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辦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業經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民國99年11月15日發布,並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實施實施日起取代原審計準則公報第31號「電腦資訊系統環境下執行查核工作之考量」、第32號「內部控制之考量」及第37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

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訂定條文

Reference: 會計研究7月2010第296期【公報解析】page 114 【崔秀玫】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簡介

Reference: 商學趨勢導報第32 期 【江明哲】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8 號─「瞭解受查者及其. 環境以辨認並評估 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介紹(上)

前言
以往,傳統的審計風險模型強調評估個別事項聲明的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並據以設計控制測試及證實測試以控制審計風險。惟實際執行的結果,常使固有風險的評估流於形式,查核人員不願深入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而僅將重心放在對受查者一般交易內部控制的瞭解與測試。此種被稱作「 控制導向審計」(Control-based Auditing)的策略,難以發現受查者真正具風險的領域,容易造成查核的無效率及無效果。有鑒於現代企業規模及交易型態日益複雜,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事件及風險亦日益增加,而會計師站在驗證財務報表是否允當表達的立場,自應有所因應,方能有效控制審計風險。因此,我國審計準則委員會遂參酌國際審計與認證準則委員會(International Auditing and Assurance Standards Board,IAASB)所發布之國際審計準則(International Standards on Auditing,ISA)第 315 號「經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Identifying and Assessing the Risks of Material Misstatement through Understanding the Entity and Its Environment),據以制定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48號「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下簡稱48號公報)。其最大之特色在於不再分別評估固有風險及控制風險,而係強制規定經由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直接辨認及評估財務報表在查核前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直指受查者之問題核心,使查核人員較易掌握查核重點,此即所謂「風險導向審計」(Risk-based Auditing)策略

由於 48 號公報本身係一新的審計風險模型概念,復由於其公布生效後,將第 32 號「內部控制之考量」及第 37 號「對受查者事業之瞭解」,其影響層面可說既深且廣。本文之目的,即在由考試的角度,深入介紹 48 號公報之規定。本文分成(上)、(下),第壹部分係該公報之主要規範內容,第貳部分係該公報架構之簡圖,第參部分則詳細介紹該公報之內容。

48 號公報主要規範內容
一、 查核人員經由對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之瞭解,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從而作為設計及執行應有查核程序之基礎。惟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之風險評估程序,主要規範於我國審計準則公報第 43 號「查核財務報表對舞弊之考量」。
二、 查核人員對受查者及其環境應進行瞭解之事項。
三、 查核人員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應執行之程序。
四、 查核人員應辨認及評估須作特殊查核考量之顯著風險以及僅由證實程序尚無法提供足夠且適切查核證據之風險。須作特殊查核考量之風險常與重大之非例行性交易或判斷性事項有關,而查核人員對於高度自動化處理而極少人工介入之例行性營運交易,僅執行證實程序可能無法取得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查核人員應瞭解與此二項風險攸關之內部控制,並瞭解管理階層對該等風險是否有因應對策及其執行情形。
五、 主辦會計師與查核團隊其他主要成員應討論可能導致受查者財務報表重大不實表達之各種情況,以及受查者編製財務報表應依據之準則。主辦會計師應確認那些事項必須與未參與討論之查核團隊成員溝通。
六、 查核人員應將對受查者及其環境之瞭解,以及所辨認及評估之風險作成書面紀錄。

48 號公報內容介紹
一、 風險評估程序
48 號公報所規定之查核程序可稱為「風險評估程序」。所謂風險評估程序,係指經由對受查者及其環境(包括內部控制)之瞭解,以辨認並評估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整體財務報表及個別項目聲明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所執行之查核程序。然而,僅執行風險評估程序並無法提供足夠及適切之查核證據,以作為出具查核意見之基礎。風險評估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查詢受查者管理階層及受查者其他人員:
所稱其他人員係指依查核人員判斷可能知悉有助於辨認導因於舞弊或錯誤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相關資訊之人員。例如:
1. 向治理單位查詢,有助於查核人員瞭解受查者報表編製之環境。
2. 向內部稽核人員查詢,可取得當年度對受查者內部控制設計及有效性所執行之內部稽核程序,以及管理階層對內部稽核所發現事項之回應是否適當之相關資訊。
3. 向參與複雜或不尋常交易之發生、處理或記錄之職員查詢,有助於查核人員評估受查者特定會計政策選擇及應用之適當性。
4. 向內部法務人員查詢,可取得受查者訴訟、法令遵循、舞弊或疑似舞弊、產品售後保證,與策略夥伴間之協議(例如:合資協議)及其他合約條款內容等相關資訊。
5. 向行銷或業務人員查詢,可取得受查者行銷策略改變、銷售趨勢或與客戶之合約協議等相關資訊。
(二) 分析性程序:
1. 為風險評估而執行之分析性程序,可辨認出未經查核人員察覺之面向,並可協助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以作為設計及執行進一步查核程序之基礎。該分析性程序之內容,包括財務資訊及非財務資訊,例如銷貨收入與銷售場地大小或銷貨數量間之關聯性。
2. 分析性程序有助於辨認不尋常交易或事件,亦可辨認須執行查核相關事項之金額、比率或趨勢。所辨認之不尋常或非預期關係有助於查核人員辨認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特別是導因於舞弊之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三) 觀察及檢查:
觀察及檢查可驗證對管理階層及其他人員所作查詢之結果,並可提供有關受查者及其環境之資訊。觀察或檢查之項目例舉如下:
1. 受查者之營運狀況。
2. 書面文件(例如:營運計畫及策略)、紀錄及內部控制手冊。
3. 管理階層編製之報告(例如:各季管理報告與期中財務報表)及治理單位提供之相關報告(例如:董事會議事錄)。
4. 受查者之辦公處所及廠房設施。
(四) 其他資訊來源:
包括承接或續任過程中所取得、為同一受查者執行其他案件所取得、以往對受查者執行查核程序所取得、查核團隊之討論、閱讀取自外部之資訊及查詢受查者聘任之外部法律顧問或評價專家等。在以往對受查者執行查核程序所取得之資訊部分,及查核同一客戶及執行查核程序之經驗,可提供下列事項之資訊:
1. 過去之不實表達及其是否及時更正。
2. 受查者之性質及其環境與內部控制(包括內部控制缺失)。
3. 自前一會計期間結束後,受查者及其營運發生之重大變化。對於此種變化之瞭解,有助於查核人員辨認及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
查核人員如擬於本期查核時使用以前各期所取得之資訊,應先確認該等資訊是否仍攸關,例如控制環境之改變可能影響前期所取得資訊之攸關性。為確認所發生之改變是否可能影響該等資訊之攸關性,查核人員可進行查詢並執行其他適當查核程序,例如對相關制度進行簡易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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