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 星期四

法務部:緩起訴處分金不得抵稅(2010/12/30 19:38:46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30日電)

日勝生活科技董事長林榮顯、游婉英夫婦因案被檢方命繳新台幣35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他們希望用以抵稅。法務部指出,處分金含有懲罰性質,並非捐獻,不得抵稅。

根據報導,林榮顯、游婉英因違反證交法,被台北地檢署處分緩起訴。檢察官要求林、游分別向國庫支付3000萬元、500萬元緩起訴處分金。2人向檢方聲請更換收據科目成公益捐贈,作為節稅之用,但遭北檢駁回。林、游向法務部提出訴願。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依據法務部法保字第0910046013號函及高檢署相關函令,緩起訴處分金含有懲罰性質,並非捐獻,依法不得抵稅。

法務部檢察司副司長林錦村指出,檢察官對於犯罪者的緩起訴處分,是藉由命令被告繳交一定的緩起訴處分金後,讓被告可以免於刑事處罰的寬貸,相關函釋明確規定,相關款項「性質上屬處分金,而非捐贈款,所持收據不得供年度抵稅用」。

1 則留言:

rugner 提到...

補充一些緩起訴的資訊(整理自補習班講義)

刑訴§253-1
立法背景:
起訴便宜主義

罪責要件:
被告之行為足認有犯罪嫌疑

對象限制:
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以外之罪

課予被告義務:
檢察官得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

緩起訴期間:
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實質確定力:
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有實質確定力

刑訴§253-3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1.要件:
(1)緩起訴處分已確定
(2)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
(3)具有撤銷事由:刑訴§253-3I
(4)檢察官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

2.撤銷後處置:
(1)續行偵查或起訴
(2)刑訴§253-3II
(3)追訴權時效恢復,與停止前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