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9日 星期二

查核證據專章中關於盤點票據盤點釋例問題‏

有DVD審計課程學生來信詢問:

在上查核證據專章課程中,提及盤點查核方式時,課文中有舉一釋例約略如下:
票據本身在未經簽名或蓋章時,本身僅為一般文書,在未具任何價值情形下,是無需盤點的,只有票據經過簽名或蓋章後,票據始具有價值,才需要盤點.此處票據於本國規定下是否應指「本票」,不包含「支票」?

實務上,很多公司及會計師在查核內部控制時,仍會要求就空白「支票」(即便未經簽名或蓋章)盤點,並盡量要求預先註記禁止背書轉讓字樣,以求內部控制制度之完善.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