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線交易 將增豁免條款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10.18 03:13 am
行政院會本周四(21日)將通過「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上市櫃公司董監事或股東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已簽訂書面買賣股票契約,並符合一定要件者,可享免責抗辯權。
政府為避免股利所得重複課稅,免責抗辯必須符合四個要件,首先在未實際知悉重大消息前,其次訂立書面買賣契約,第三書面買賣契約要符合一定要件,如固定買賣的電腦程式,固定金額、固定數量,明確交代按契約買賣,不能任意更改內容,第四則是在契約簽訂二日內、事先送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備查。
行政院官員表示,此一「豁免條款」對已有案在身者,無法回溯適用。
立法院5月間通過「證交法」修正案,規範上市櫃公司董監事、大股東等人,在實際知悉重大影響股票價格消息時,在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不能買賣股票,否則觸犯內線交易。
但國外法律賦予涉嫌內線交易的當事人「免責抗辯或豁免條款」,上會期立法院審議時爭議過大,因此立法院財委會附帶決議,要求金管會、法務部研議增訂「免責抗辯或豁免條款」,年底前送立法院審議。預計行政院會本周通過後,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官員強調,豁免條款對契約記載內容規定十分嚴苛,且事先必須備查,契約屆滿後,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也必須公告契約內容,供社會各界檢測,以證明不是任意規避證交法規定,前置控管或事後檢測均較美國更嚴謹。
修正草案增訂第157-1條內線交易「豁免條款」,明訂上市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股東等能獲悉重大訊息的行為人,或消息受領人(如專業會計師、律師),若基於買賣股票需求必要(如繳稅、繳交子女學費),必須在獲悉重大消息前先簽訂書面買賣契約。
官員說,契約送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備查,作為事後監理存證及查核,防範事後做假契約脫責,書面買賣契約也不得任意變更金額、數量等。
為防範刻意規避,官員說,修正草案並明訂,即使符合上述條件也不能抗辯免責,例如未按照買賣契約內容執行,或故意訂定二個以上的存續期間,將存續期間重疊等都不能抗辯免責。
【記者楊毅/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本周四審查證券交易法修正草案,增訂內線交易的「豁免條款」。立法院朝野黨團昨(17)日均表示大致可以接受,制定「豁免條款」有其必要性,但仍須看到政院送來詳細修法版本後,才能評論。
國民黨團書記長林滄敏表示,上述「豁免條款」修法版本,黨團已與行政院溝通、獲初步共識,主要是希望讓檢察官未來在引用法律上,不要產生過度偏頗,改善目前內線交易案件「起訴多、判刑少」的弊病。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則指出,行政院的修法版本應是參照美國「豁免條款」精神,針對長期、計畫性買賣者,應於事前簽訂書面買賣契約,因此基本上可接受。
【2010/10/1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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