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8日 星期三

實物抵繳遺產稅額 申報逾期徵滯納金

台塑創辦人王永慶遺產稅引發外界關注,其繼承人於期限屆滿日申報實物抵繳;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超過30萬元,(98普考, 97會計師, 95高考)可申報實物抵繳,但是若逾期申報者,必須另外加徵滯納金,同時包括應繳稅額、滯納金部分,都必須按日加計利息。

國稅局表示,由於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往往為不動產等非現金形態的財產,因此可能造成現金繳納遺產稅的困難,因此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現金繳納有困難者,可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採取實物抵繳,但必須一次抵繳完成

國稅局表示,實物抵繳若申報逾期,則必須按照規定加徵滯納金與利息,例如被繼承人的遺產應納稅額為1,000萬元,繳納期限為某年3月25日,繼承人則至同年5月30日才向稽徵機關申請實物抵繳,逾期超過30天。

國稅局表示,依照財政部相關規定,該筆遺產稅滯納天數逾30天,將加徵滯納金150萬元,同時按照期限屆滿隔日到申請抵繳的前一日,包括應納稅額與滯納金都必須加計滯納利息,總計為9,152元,將成為額外負擔。

(資料來源:99-08-18 經濟日報)

(品希老師的叮嚀):

遺贈稅第30條: 對延期或分期繳納之規定

I. 核定納稅通知書送達日起二個月內繳清, 必要時於期限內申請核准延期二個月.

II. 遺贈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以上, 繳納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清現金, 納稅期間內, 得申請分十八期以內繳納, 每期間隔不超過二個月.

III.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 至繳納日止, 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 加計利息; 利率變動, 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IV. 遺贈稅應納稅額在三十萬以上, 繳納確有困難, 不能一次繳清現金, 於納稅期間內, 就現金不足繳納的部分申請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或納稅義務人所有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一次抵繳. 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不易於變價或保管, 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或贈與日之時價為低者, 其得抵繳之稅額, 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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