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鼓勵員工參與公司經營,分享營運成果,以提供公司股票的方式吸引員工留住優秀人才,
現行大致分為員工分紅配股及發行員工認股權證兩種方式,而員工依這兩種方式取得股票後之
課稅方式有別?如何處理?
今年起,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在98年12月31日落日,員工分紅配股將依時價課稅,公司要辦理扣繳,並填發扣繳憑單。
一、何謂時價
‘時價’的定義與財政部以前發布的最低稅負的規定相同,亦即,
1) 上市或上櫃股票,為交付股票日的收盤價;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的收盤價。
2) 興櫃股票,為交付股票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交付股票日無交易價格者,為交付股票日後第一個有交易價格日之加權平均成交價格。
3) 其他未上市,未上櫃或非屬興櫃股票者,為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付股票日之前一年內無經會計師
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者,為依交付股票日公司資產淨值,核算的每股淨值。我國自97年1月1日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公司配發的員工紅利,可以列為公司費用,如員工屬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依員工分紅數額享有30%,或50%的投資抵減。
二、員工分紅配股
(一)面額部分係屬員工之薪資所得,應併計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配發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時價超過面額部分,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則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三)實際出售股票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則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如為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股票,其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
易利得中扣除。
三、員工認股權
(一)執行權利日股票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員工之其他所得,應併入員工執行認股權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實際出售股票時產生之利得或損失,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則屬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綜合所得稅。如為未上市上櫃或非興櫃股票,其交易利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其交易損失可於當年度或之後3年度之交易利得中扣除。
員工認股權時價超過認股價格部分係屬個人提供勞務的補償性報酬,應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請納稅人留意以免因漏報受罰。
Source: 財政部新聞資訊新聞稿
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蘇督導
聯絡電話: 06-2112174 06-2112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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