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美國稅法上的居民外國人 (Resident Aliens) 與非居民外國人 (Non-resident Aliens)

隨著工商活動日益繁忙,疆域或國界已不再是阻隔世界交流的藉口,世界拉平,人員交流也為之興盛 。因業務需求,往返美國大陸者也眾。以美國移民局的規定,外國人 (Aliens) 指非美國出生或經持有永久居留證 (Green Card,通稱綠卡 ) 達一定年限而歸化為美國公民 (Citizenship) 身份者。而外國人又分為未持有綠卡的非居民外國人(Non-resident Aliens) 及持有綠卡的居民外國人 (Resident Aliens)。為符合居民外國人身份,必需經兩項測試其一: (1) 綠卡測試 (Green Card Test) ,即移民局已發出綠卡 (2) 實際居住測試 (Substantial Presence Test) 。 一般而言,居民外國人與公民皆有申報世界所得 (Worldwide Income) 的義務,但稅法上的居民身份,即使未持有綠卡, 如符合居住一定天數即須報稅。

當連續三年在美國居留超過183天即為稅法上的居民。183天的算法為以下各項加總:
1. 當年 (Current year) 超過31天,其實際停留天數
2. 前一年 (Previous year) 實際停留天數  x  1 / 3
3. 前兩年 (Two years before current year) 實際停留天數  x  1 / 6

所以在您公務繁忙世界走透透之餘,請善加規劃在美國實際停留天數,以免不自知成為異國的納稅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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