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這一波的金融海嘯,不僅民間企業籌資困難,所營事業及產業間也遭受前所未有的打擊 ,各國政府財政上因各項優惠或救助措施也逐漸短拙 ,因此不得不提升緝稅之效果。美國國稅局 IRS (Internal Revenue Service) 於2009年加強宣導稅務上誠實申報海外帳戶的規定,以爭取資金留在國內,查核資金非法流向,並預留未來擴大稅基的伏筆 。
一. 申報標的
美國政府允許持有海外帳戶。為配合銀行保密法 (Bank Secrecy Act) ,當每位美國公民或稅務居民對以下情況有義務填具海外帳戶申報書 (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1. 對海外帳戶有財務利益,或有簽名(及被授權)動用權利的銀行、證券、共同基金、信託等其它財務上的帳戶及
2. 各海外帳戶於年度中總和金額超過美金10,000元時
二. 申報對象
所謂應提出申報的”美國人”, 包含公民或美國居民或在美國有營利者。是否有營利取決於事實與各項情況,一般而言是在美國常態且持續地營利。到美國旅行或偶發地做生意並不在其範圍內。
三. 申報方式與期間
在個人稅表Form 1040中的B表中填寫並且在每年度六月三十日前填具Form TD F 90-22.1表 (Report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 FBAR), FBAR不可如稅表般申請延期。
四. 免除申報
1. 財務機購為供美國政府或軍方使用在海外設置的帳戶
2. 依美國金融局 (the Controller of the Currency),聯邦儲備局管理委員會,簡約監督辦公室(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ion, OTS)或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監管的官員或僱員,對有權支配但無個人財務利益的海外帳戶
3. 股票已在全國性的證交所上市或資產超過一千萬美元及有五百個以上員工的國內企業,且已經過該公司CFO說明該公司已申報海外帳戶時,其員工或官員個人有支配權但無個人財務利益的海外帳戶
如每年依法申報海外帳戶TD F 90-22.1 表時,日後若有資金自此帳戶匯入美國,並有合理的解釋說明資金來源,備妥證據,則您不必太擔心美國國稅局注意,因已事前申報。另若每年由海外匯入超過美金100,000元,另須填表3520 (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 ) 說明您海外匯入資金的性質。
(資料來源:美國國稅局 http://www.irs.gov/)
稅表請參考:
TDF 90-22.1
Form 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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