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2日 星期日

保險業轉投資大陸, 限額可達淨值100%

保險業轉投資大陸, 限額可達淨值100%


金管會委員會日前通過「兩岸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提高保險業轉投資大陸子公司、分公司、參股額度限制,投資上限將從保險業自有資本的40%,放寬至可達淨值的100%。

保險業參股單一大陸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則可從自有資本的10%,提高為保險業淨值的20%。

依據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統計,2 月底台灣保險業總淨值為2,328 億元,如以新規定計算,2,328 億元扣掉國內原本的轉投資額度,至少還有近2,000 億元額度可拿來轉投資大陸子公司、分公司和參股。

目前台灣已經有三家壽險、一家產險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另有14 家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18 家辦事處。金管會提高保險業轉投資大陸公司的額度上限後,保險業將可擴大對大陸轉投資。保險局官員表示,上述方案必須報行政院核准後發布。

保險局官員表示,相關法規計算保險業轉投資額度,過去都是「實收資本額減累積虧損」,也就是保險業的自有資本,但新規定將改為以「業主權益」(淨值)為計算基礎。由於淨值一般會大於自有資本,保險業轉投資額度可望因此放寬

金管會研議修改兩岸保險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16 條規定,原本保險業到大陸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投資總額加計保險業在國內轉投資額度,不能超過自有資本的40%,未來將放寬為最多可達淨值100%。

【2009/05/0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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